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交簡附民字,109年度,366號
TYDM,109,壢交簡附民,366,2021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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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366號
原   告 詹慧敏 年籍詳卷
原告兼被告 何承恩 同上
      郭木嬌 同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案件(109 年度壢交簡字第2656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郭鍵融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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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