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366號
原 告 詹慧敏 年籍詳卷
原告兼被告 何承恩 同上
郭木嬌 同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案件(109 年度壢交簡字第2656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郭鍵融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