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9年度,312號
TYDM,109,單聲沒,312,2021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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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棕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09 年度聲沒字第77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硝唑1批(毛重12公斤)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棕萌前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20363 號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所查扣之甲硝唑1 批(毛重12 公斤)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沒收等 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 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 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鄭棕萌前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經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20363 號為緩起訴 處分,於108 年8 月29日確定,並於109 年8 月28日期滿未 經撤銷,此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 份在卷為憑。又扣案甲硝唑1 批(毛重12公斤)係被告所 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有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8 年5 月3 日防檢一字第108140 6781號函、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 索筆錄、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個案委任書各1 份及扣 案物照片2 張在卷可佐,是扣案之甲硝唑1 批(毛重12公斤 )係屬被告所有且供其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堪認無疑。是 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合法,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刑法第 38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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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