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0號
原 告 郝晶菁
被 告 廖洁朝
王玉蘭
陳韋玲
陳佑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本件損害賠償事件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80萬元,應繳裁判費8,7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1日 以109年度補字第1017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 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10年2月 17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勻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