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信託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11號
SCDV,110,訴,111,202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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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林佳璇林儀鈞

代 理 人 王志陽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蔡建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塗銷信託登記事件(本院110年度訴字
第111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捌佰伍拾捌元供擔保後,許可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前向關係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裕融公司)借款新臺幣(下同)71萬元,並簽發到期 日為民國108年7月30日之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同額本票1紙, 因聲請人無力清償裕融公司借款,遭裕融公司持上開本票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獲准(案號:108年度司票 字第6578號),並以該裁定為執行名義就聲請人之財產聲請 強制執行,案分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736號清償票款強制執 行事件,由執行法院查封本判決附表所示之2筆不動產(下 稱系爭不動產),聲請人為避免系爭不動產遭拍賣,經由第 三人覓得本案相對人代償聲請人對裕融公司之前開欠款,為 此聲請人與關係人劉芝芬分別簽署借據2紙及簽發各100萬元 之本票予相對人,聲請人再以系爭不動產設定100萬元普通 抵押權以為擔保,嗣相對人匯款82萬元予裕融公司,裕融公 司撤回前開執行聲請,後因聲請人欲出售系爭不動產時,發 現系爭不動產遭相對人設定信託登記,聲請人認為此係相對 人利用先前辦理系爭不動普通抵押權登記時,將聲請人交付 之印鑑章、印鑑證明、身分證、所有權狀等文件,逾越使用 目的,另行偽造信託契約辦理信託登記,爰依民法第179條 、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767條第1項中段求為相對人應將系 爭不動產於109年3月23日(新竹市新竹地政事務所109年收 件字號第64200號)所為以信託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以塗銷,回復登記為聲請人所有而提起塗銷信託登記訴訟( 案號:110年度訴字第111號),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 項規定,聲請就系爭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二、按,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第5項)訴訟標的基於物 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 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 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第6項)前項聲請



,應釋明本案請求。法院為裁定前,得使兩造有陳述意見之 機會。(第7項)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 ,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三、查,聲請人係基於物權關係(即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 )就系爭不動產提起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1號塗銷信託登記 訴訟,且系爭不動產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 記,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7項規定,本院仍得定相當之擔 保,命聲請人供擔保後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又,系爭不 動產經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後,有致系爭不動產難以處分之 虞,是應認相對人如因不當登記可能所受之損害,係延後處 分系爭不動產致其延後取得對價之利息損失,而聲請人所提 系爭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係在回復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 自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亦 即新竹市○○段00地號土地(面積2363.95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10000之114),110年1月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萬0,50 0元(見本院卷第99頁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此部分土地 訴訟標的價額為82萬1,945元(計算式:2363.95平方公尺1 14/1000030,500元=821,945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下同 );同段806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竹市○○路000號4樓之2、 總面積74.16平方公尺)訴訟標的價額為16萬0,100元(見證 物袋所附司法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以上 合計98萬2,045元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1號塗銷信託登記 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參考各級法 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審審判案件辦案1年4個 月、2年,加上裁判送達、上訴、分案等期間,據此預估聲 請人提起本件訴訟,致相對人利用或處分系爭房地可能延宕 期間約為3年6個月,並以之為據按法定利率計算可能遭受之 損害約為17萬1,858元(計算式:982,045元5%3.5=171,85 8元)等節,認聲請人所應供之擔保金額以上開金額為適當 ,爰裁定如主文瑣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暨添具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景琴
附表:
土地標示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編號 縣 市 鄉 鎮 市 區 段 地號 1 新竹市 曲溪段 38 2363.95 10000分之114




建物標示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806 新竹市○○段00地號 新竹市○○路000號4樓之2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5層 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全部 4層:74.16 合計74.16 陽台:7.25含共有部分828建號、及一切附屬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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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