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48號
SCDV,110,補,248,2021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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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110年度補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王洛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凱璘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壹萬柒仟肆佰
柒拾元,應徵聲請調解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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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