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20號
SCDV,110,補,220,202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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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0號
原 告 胡貴鈞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被 告 新竹市第一村第七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秋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市第一村第七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
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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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