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1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夏榮生
訴訟代理人 楊韻平
關 係 人 宋燕翔
被 告 宋燕聲
宋燕慧
宋燕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燕聲、宋燕慧、宋燕卿間代位宋燕翔請求分割
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參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