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61號
SCDV,110,補,161,2021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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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1號
原 告 顥天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鼎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居間報酬,曾聲請對被告志嘉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肆佰伍拾萬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參萬玖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參萬玖
仟壹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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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顥天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