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0年度,28號
SCDV,110,聲,28,2021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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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傅千芬
相 對 人 徐有鍵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執行命令( 北院忠110司執獲字第17482號),惟因其與相對人間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已提起第二審上訴,現為鈞院110 年度小上字第 6號案件,爰聲請於該案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惟查, 聲請人所述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之事由,與前揭得聲請停止執 行之要件不合,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箴   
                法 官 蔡欣怡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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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