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113號
SCDV,110,司聲,113,2021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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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曾美足
相 對 人 邱佳國邱秀香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7年度訴字第264 2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有上開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影本 各一紙在卷可稽,依首揭法條,聲請人應向第一審受訴法院 即臺北地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自有未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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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