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27號
債 權 人 龍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麗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采舍新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 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 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 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 ,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請求之標 的及其數量。…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 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0條 、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契約 書簽約書人為龍門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並非債權人龍 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尚無法釋明其對債務人之債權存 在,即無法釋明兩造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 ,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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