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02號
SCDV,110,司促,602,2021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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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0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泉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 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 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 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 ,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請求之標 的及其數量。…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 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0條 、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 29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泉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最新公司登記變更事項卡(據工商登記資料已為廢止),及 改列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等事項,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 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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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泉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