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1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黃美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參佰貳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事實及理由1.相對人於95年間與債權銀行簽立債務協商,聲
請人之債權額為新臺幣29558元,惟後獲最大債權銀行通報
毀諾,經查聲請人尚有28758元未獲清償,遂依協議書第3條
回復原契約請求,原契約為一筆債權,分別為現金卡(占整
體債權100%),其餘詳列如下。2.相對人於民國93年間本行
訂立現金卡借款契約,尚欠聲請人款項計有新臺幣28758元
整未獲清償,遲延給付則依約定條款第一條第三項規定,利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付,並依第一條第八項規定視為全
部到期。並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可稽。3.相對人於民國(下同)
93年8月20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3萬元整,約定於100年
8月20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1.88%計付。詎料前開借款餘
欠本息僅繳納至96年9月19日止,其餘欠款屢經催討至今仍
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
求標的之借款本息。4.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
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
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1513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8758元黃美桃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001新臺幣28758元黃美桃民國96年10月19日起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20%002新臺幣168564元黃美桃民國96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1.88% 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2新臺幣168564元黃美桃民國96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