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65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蕭文吉
債 務 人 李建宏兼李經森之繼承人
甘瑞娥即李經森之繼承人
李建邦即李經森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壹佰零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建宏於民國104年間邀同案外人李經森為連
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筆,共
計新臺幣109,789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
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84期,
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
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
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
計違約金。(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
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李建宏於就讀
學校畢業後自民國109年8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
新臺幣38,104元及自民國109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
.9%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9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
,未蒙繳納,又案外人李經森已於民國107年12月17日往生
,其繼承人李建宏、甘瑞娥、李建邦未拋棄繼承,而案外人
李經森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則甘瑞娥、李
建邦自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經森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
李建宏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 2.
撥款通知書影本 3.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4.利率表 5.繼承
系統表 6.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