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608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 理 人 吳榮昌律師
債 務 人 孫復華
孫興華
孫建華
孫維良
孫維鴻
孫麗覲
孫毓霞
孫星白
孫婉齡
謝聖文
謝姈樺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孫洪秋花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
債權人新台幣33,02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逾期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編號 期間 各期租金 (新台幣) 應繳逾期違約金 1 107.01-107.06 8256元 8256元自107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30為限。 2 107.07-107.12 8256元 8256元自10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30為限。 3 108.01-108.06 8256元 8256元自108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30為限。 4 108.07-108.12 8256元 8256元自10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30為限。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