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523號
SCDV,110,促,523,2021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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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52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范振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88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借款人於民國93年2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
00元整,約定於民國98年2月11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
之11.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
,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
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二)詎料前開
借款未依約還款,僅繳息至98年6月30日,餘欠本金76,666
元,逾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八條第一項約
定借款人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業已
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
金。(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
性貸款約定書影本可證(原本如奉 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
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訊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釋明文件:消
費性貸款約定書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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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