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18號
SCDV,110,促,118,2021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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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18號
債 權 人 正永勝通訊行



法定代理人 林煒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錦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 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 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 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 ,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請求之 標的及其數量。…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第51 0 條、第511 條、第51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 狀,並未提出債務人身分證字號,致本院無從確認債務人設 籍住居於何處及本院是否有管轄權,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 28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五日內補正,惟債權人迄未補正,該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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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