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71號
SCDV,108,重訴,71,202103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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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1號
上訴人 即 周晋達
原 告 2號2樓
盧宏鈞
梁適安
陳芬芬

蘇淑如
張福春
羅彩甄
陳家蓁
王誌麟

廖緹瀅
彭琦茵
上列十一人共同送達代收人:涂秋香

被上訴 人 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 告

兼法定代理 黃淑美


被上訴 人 吳銘欣
即被 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
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0年2月3日裁定(通知),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已於民國110年2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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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