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181號
SCDV,107,重訴,181,20210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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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81號
原 告 吉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堂麟
原 告 田耕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律師
複代理人 蔡頤奕律師
林婉婷律師
被 告 利永貞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偉邦


法定代理人 邱懷祖律師
被 告 陳煌杰 新竹市北區士林里7鄰境福街201巷12弄


被 告 許潘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唐琪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吉米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佩琪、住○○市○○區○○路0段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張堂麟、住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17樓」;關於「吉米營造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記載,應更正為「吉米營造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19樓之8」。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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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利永貞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米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