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年度金訴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進仕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進仕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李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