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459號
SCDM,110,聲,459,2021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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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柯素珍



被 告 陳文裕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
度執聲沒則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素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 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 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 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柯素珍因被告陳文裕犯竊盜案件,經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 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 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新竹地檢署109 年1月5日刑字第000000 00號),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 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犯竊盜案件,前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 金1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嗣 被告經本院以109 年度易字第18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 確定後,由新竹地檢署通知到案執行,並命具保人帶同被告 到案,惟傳喚被告無著,亦未見被告到案執行,新竹地檢署 即另命警依址前往拘提被告未獲,復函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下稱桃園地檢署)代為拘提,亦拘提未獲等情,有本院 109 年度易字第184 號刑事判決、裁定、新竹地檢署收受刑 事保證金通知(新竹地檢署109 年1月5日刑字第00000000號 )、新竹地檢署109 年11 月24 日竹檢永執則109 執5157字 第1099042618號函及其附執行傳票及追保函之送達證書影本



各1份(本院卷第9頁至第14頁、第15頁、第25頁至第26頁、 第29頁至第37頁)、新竹地檢署109 年12 月17 日竹檢永執 則109 執5157字第1099045905號函、新竹地檢署109 年12 月17 日竹檢永執則109 執5157字第1099045902號函、新竹 地檢署109 年12 月17 日竹檢永執則109 執5157字第109904 5903號函、桃園地檢署110 年2 月5日桃檢俊丑109 執助398 1字第1109013163號函各1份、新竹地檢署109年執字5157號 拘票3張、桃園地檢署109執助字3981號拘票1張、執行拘提 報告書暨照片3份(本院卷第39頁、第41頁、第43頁、第45 頁、第47頁、第49頁、第51頁至第53頁、第65頁至第67頁、 第69頁、第71頁、第72頁)附卷可稽,另被告及具保人目前 均未在監在押,亦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紀錄表 各2 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個人戶籍資料 (完整姓名)查詢結果2 份(本院卷第17頁、第19頁至第21 頁、第23頁、第25頁、第73頁至第91頁、第93頁、第95頁) 附卷可按,顯見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 ,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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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