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05號
SCDM,110,聲,305,2021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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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式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
執聲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式勛犯如附表所載之罪,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式勛因犯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 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何式勛因犯傷害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除附表編號6最後事實審案號欄應更正為「109年 度竹簡字第1036號」外,餘均無不合。復考量受刑人於108 年2月至7月間,先後2次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3次傷害罪, 其犯罪之動機、目的、類型、行為態樣及手段均大致相同, 所侵害之法益除危害自身健康(施用毒品部分)外,亦有侵 害他人身體法益(傷害部分),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 原則及受刑人所犯罪質、行為次數、犯罪時間等態樣,並考 量受刑人犯後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審酌數罪所反應受刑 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為整體非 難評價,認為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為適當,故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 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卓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6月24日下午6時許 108年2月14日上午7時許 108年7月9日晚間9時9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167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337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67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8年度竹簡字第1078號 108年度竹簡字第603號 108年度竹簡字第1349號 判決日期 108年10月18日 108年8月30日 108年12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8年度竹簡字第1078號 108年度竹簡字第603號 108年度竹簡字第134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8年11月11日 108年9月23日 109年2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314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533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58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恐嚇取財得利 傷害 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3月24日至108年4月1日 108年5月21日晚間10時許 108年4月16日晚間11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72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878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21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9年度竹東簡字第104號 108年度竹簡字第1262號 109年度竹簡字第1036號 判決日期 109年9月21日 109年8月11日 109年11月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9年度竹東簡字第104號 108年度竹簡字第1262號 109年度竹簡字第103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10月20日 109年9月8日 109年12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525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593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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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