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式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式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何式勛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且分別確定在案(詳如本裁定附表所示)。茲檢 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 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嶽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何式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妨害自由罪 妨害自由罪 毀棄損壞罪 宣告刑 拘役30日 拘役30日 拘役40日 犯罪日期 108年4月12日 108年2月13日 108年5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486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235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087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竹簡字 第1007號 108年度易字 第449號 108年度竹簡字 第1262號 判決日期 108年10月5日 108年11月29日 109年8月1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竹簡字 第1007號 108年度易字 第449號 108年度竹簡字 第1262號 判決日期 108年11月4日 109年1月6日 109年9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6032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937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559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