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交簡字,110年度,126號
SCDM,110,竹交簡,126,2021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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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竹交簡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鳳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12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鳳婷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鳳婷於民國109年12月17日下午5時許起至下午6時許止, 在新竹市東區某友人住處內飲用啤酒後,而有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情形。竟於飲畢後之109年12 月17日下午6時40分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109年12月17日下午6時59分許, 駕駛上開重型機車行經新竹市新莊街206巷巷口前時,因車 行不穩自摔,為警於同日晚間8時48分許至馬偕紀念醫院對 其實施酒測,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1.03毫克而查 獲。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鳳婷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目擊者鄭良儀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偵查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 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新竹市○○○○ ○○○道路○○○○○○○○○○○號查詢機車駕駛人列印畫面、車輛詳細 資料報表。
 ㈣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調查報告表㈠㈡、道 路交通事故現場照片、監視器翻拍畫面。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罪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酒後不得駕車之 禁令於酒後駕車,且本次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 1.03毫克之犯罪情節與所生危害程度,無視於公眾交通安全 而於飲酒後酒精濃度超過標準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惟念其



犯後為前開自白之態度,與其智識程度、自述目前業工之生 活狀況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 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四、據上論斷,應依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 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遠志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羽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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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