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740號
SCDM,109,訴,740,2021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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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7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阮氏玲月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
第6715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阮氏玲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共41罪,其中附表二編號1至4共11罪,各處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附表二編號5至7共30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2萬6,0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證據
一、犯罪事實:
阮氏玲月(所涉侵占罪嫌,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 因有 資金需求,於民國105 年8 月至108 年6 月間,陸續邀集會 員成立14會合會,並自任會首,負責主持開標及收取會款等 事務。該14會合會每會每月會款新臺幣(下同)3,000 元至 5,000 元不等,均採內標制,底標為300 元,於每月固定時 間,在阮氏玲月位於新竹縣○○鎮○○路000 號之2 之居所開標 1 次或2 次(各合會資料詳如附表一)。詎阮氏玲月因資金 週轉不靈,竟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目的的犯罪意思,利用每 次開標時會員彼此間非全然熟識,且活會會員並未全數到場 競標之機會,於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冒標日期,在上址居所內 ,在紙上填載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人員之姓名及競標利息之 標單(標單未據扣案),用以偽造表示係由附表二各編號所 示人員參與競標用意之標單之準私文書,並持以參與投標而 行使之,且於各次得標後,向各該合會活會會員訛稱該被冒 標之會員得標,另向該被冒標之會員訛稱另有其他人得標, 致使參加附表二所示合會尚仍活會之會員均陷於錯誤,而分 別如數交付會金,阮氏玲月因此詐得102 萬6,000 元,足生 損害於附表二各編號所示遭冒標之會員及其餘活會會員。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阮氏玲月於檢察官偵訊時及本院準備程序訊問時、簡 式審判程序審理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阮清賢賴永富潘氏鸞阮氏玉蝶、楊麗 娟、陳香蘭阮莉玲阮氏芳翠、阮玉賢黎氏翠、徐梓 芳分別於偵訊時及本院準備程序訊問時之指述;證人即告 訴人蘇芷萱阮氏渥、林娟、阮可愛林氏嬌仙鄭竹霖林氏秋馬蘭葳、梅玉美、宋小平、陳湘羚分別於偵訊 時之指述。
(三)會員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錄音譯文。(四)第一、二、三、四、五、八、九、十等會各期得標紀錄。三、論罪科刑:
(一)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 至7共41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1 項、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為偽造署押 之行為,為偽造準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其偽造準私文書 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又被告就上開41次所為之冒標行為,各係以一行為觸犯行 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二)被告上開所犯41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間,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犯罪時間亦均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三)關於本件應該要判被告多久的刑度部分,本院依照刑法第 57條的規定,以被告的責任為基礎,考慮到:被告無受刑 事處罰之紀錄,有其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素行尚屬良好 ;其自任會首,召集如附表一所示之互助會,本應確保該 等互助會之順利進行,以維護所有會員之權益,竟因資金 週轉不靈,利用會員對其之信任,以假冒會員冒標之方式 ,訛詐互助會款,破壞人際間之誠信原則,並造成告訴人 等受有損害,所為實不足取,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及其犯後雖坦承犯行,但與告訴人和解成立後(見 本院卷第35至41頁),卻未履行償還義務之犯後態度,已 離婚、現從事打零工等生活狀況以及各被害人遭騙之金額 尚非至鉅等一切情狀,本院認為本件判「被告所犯之41罪 ,其中附表二編號1至4共11罪,各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 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附表二編號5至7 共30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 00元折算1日,而且如果執行檢察官均同意易科罰金的話 ,依照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的規定,以1 千元折算1 日 。並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而且如果執行檢察官同意易科 罰金的話,依照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的規定,以1 千元 折算1 日」,是比較適當的刑罰。
四、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 1 第1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就附表 二編號1至7 共41次所為詐欺犯行之犯罪所得,共為新臺 幣102 萬6,000 元,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被告每次冒標時所偽造之標單及其上偽造之署名,並未扣 案,參以一般民間互助會之習慣,該標單應已在該次標會 開標後即行撕毀丟棄,況被告為避免犯罪被發覺,衡諸常 情,當無留存標單之可能,足認該等標單及其上之署押均 已滅失而不存在,爰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依琳提起公訴,檢察官鄒茂瑜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采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各互助會詳情
編號 互助會名稱 含會首會員數 金額(元) 內標制 會期 標會日期 1 第一會 39會 3,000 是 105/8/1-108/10/1 每月1日 2 第二會 38會 3,000 是 105/9/1-108/10/1 每月1日 3 第三會 35會 3,000 是 105/10/1-108/8/1 每月1日 4 第四會 36會 3,000 是 105/12/1-108/11/1 每月1日 5 第五會 33會 3,000 是 106/1/1-108/9/1 每月1日 6 第六會 35會 3,000 是 106/11/1-109/9/1 每月1日 7 第七會 36會 3,000 是 106/11/1-109/10/1 每月1日 8 第八會 40會 3,000 是 107/5/1-108/12/15 每月1、15日 9 第九會 41會 3,000 是 107/6/1-109/2/1 每月1、15日 10 第十會 42會 3,000 是 107/6/1-109/2/15 每月1、15日 11 第十一會 48會 3,000 是 107/9/15-109/9/15 每月1、15日 12 第十二會 36會 5,000 是 108/1/1-110/12/1 每月1日 13 第十三會 41會 3,000 是 108/1/1-111/5/1 每月1日 14 第十四會 40會 3,000 是 108/6/1-111/9/1 每月1日
附表二:被告冒標情形
編號 互助會名稱 冒標日期 遭冒標之會員姓名 期別 冒標標息(元) 剩餘活會人數 詐得活會金額 1 第一會 108/5/1 「阮清賢賴永富阮氏玉蝶( 2會) 、黎氏翠」中任一人 34 1,800 6 6(3,000-1,800)=7,200元 108/6/1 35 1,800 6 6(3,000-1,800)=7,200元 108/7/1 36 1,800 6 6(3,000-1,800)=7,200元 108/8/1 37 1,800 6 6(3,000-1,800)=7,200元 2 第二會 108/7/1 阮清賢 35 1,800 3 3(3,000-1,800)=3,600元 108/8/1 潘氏鸞 36 1,800 3 3(3,000-1,800)=3,600元 3 第四會 108/8/1 阮氏芳翠 33 1,500 4 4(3,000-1,500)=6,000元 4 第五會 108/4/1 「阮清賢阮氏渥阮玉賢馬蘭葳」中任一人 28 1,500 5 5(3,000-1,500)=7,500元 108/5/1 29 1,400 5 5(3,000-1,400)=8,000元 108/6/1 30 1,000 5 5(3,000-1,000)=1萬元 108/7/1 31 1,000 5 5(3,000-1,000)=1萬元 5 第八會 108/3/1 「阮清賢( 2 會) 、賴永富( 2會) 、范氏良(2 會) 、陳香蘭( 2會) 、阮玉賢、林娟( 2 會) 、劉碧芳陳湘羚林氏嬌仙( 2會) 、鄭竹霖( 2 會) 、林氏秋、宋小平(2 會) 」中之任一人 21 1,300 20 20(3,000-1,300)=3萬4,000元 108/3/15 22 1,200 20 20(3,000-1,200)=3萬6,000元 108/4/1 23 1,000 20 20(3,000-1,000)=4萬元 108/4/15 24 800 20 20(3,000-800)=4萬4,000元 108/5/1 25 1,200 20 20(3,000-1,200)=3萬6,000元 108/5/15 26 1,300 20 20(3,000-1,300)=3萬4,000元 108/6/1 27 1,400 20 20(3,000-1,400)=3萬2,000元 108/6/15 28 1,500 20 20(3,000-1,500)=3萬元 108/7/1 29 1,500 20 20(3,000-1,500)=3萬元 108/7/15 30 1,500 20 20(3,000-1,500)=3萬元 108/8/1 31 1,500 20 20(3,000-1,500)=3萬元 108/8/15 32 1,500 20 20(3,000-1,500)=3萬元 108/9/1 33 1,500 20 20(3,000-1,500)=3萬元 6 第九會 108/6/1 「阮清賢( 2 會) 、潘氏鸞蘇芷萱楊麗娟(2 會) 、陳香蘭阮莉玲( 2 會) 、阮氏芳翠、阮玉賢、阮可愛林氏嬌仙林氏秋( 向會首買一會) 、徐梓芳( 2會) 、梅玉美」中任一人 25 1,300 17 17(3,000-1,300)=2萬8,900元 108/6/15 26 1,400 17 17(3,000-1,400)=2萬7,200元 108/7/1 27 1,400 17 17(3,000-1,400)=2萬7,200元 108/7/15 28 1,400 17 17(3,000-1,400)=2萬7,200元 108/8/1 29 1,500 17 17(3,000-1,500)=2萬5,500元 108/8/15 30 1,500 17 17(3,000-1,500)=2萬5,500元 108/9/1 31 1,500 17 17(3,000-1,500)=2萬5,500元 7 第十會 108/4/15 「阮清賢( 2 會) 、賴永富( 2會) 、蘇芷萱楊麗娟( 2 會)、陳香蘭阮氏芳翠、阮氏渥阮玉賢陳玉艷、阮可愛馬蘭葳、林氏秋( 2會) 、徐梓芳(2 會) 、梅玉美、宋小平( 2 會) 」中任一人 22 1,400 21 21(3,000-1,400)=3萬3,600元 108/5/1 23 1,400 21 21(3,000-1,400)=3萬3,600元 108/5/15 24 1,400 21 21(3,000-1,400)=3萬3,600元 108/6/1 25 1,400 21 21(3,000-1,400)=3萬3,600元 108/6/15 26 1,400 21 21(3,000-1,400)=3萬3,600元 108/7/1 27 1,500 21 21(3,000-1,500)=3萬1,500元 108/7/15 28 1,500 21 21(3,000-1,500)=3萬1,500元 108/8/1 29 1,500 21 21(3,000-1,500)=3萬1,500元 108/8/15 30 1,500 21 21(3,000-1,500)=3萬1,500元 108/9/1 31 1,500 21 21(3,000-1,500)=3萬1,500元 犯罪所得:102萬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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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