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6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5781
號、第6030號、第6095號、第6234號、第6301號、第6368號、第
6461號、第6468號、第6496號、第6613號、第6678號、第6738號
、第6784號、第692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家誠犯竊盜罪,共拾捌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 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 犯18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二)被告前因竊盜、強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等案,分別經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24號裁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6年3月確定,於民國105年7月11日假釋付保護 管束(接續執行另案罰金易服勞役至同年月18日出監), 並於108年3月25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所餘刑 期以已執行完畢論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 規定,加重其刑。至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依解釋文 及理由之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 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 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 當原則、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在修正前,為避免發生 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 低本刑;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
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 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 3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前有竊盜前案,且依被 告構成累犯及犯罪之情節,要無上開情事,自仍有累犯加 重其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三)又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 62條前段定有明文。所謂發覺,係指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 務員已知悉犯罪事實與犯罪之人而言,固非以有偵查犯罪 權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而於對其發生 嫌疑時,即得謂為已發覺;但此項對犯人之嫌疑,仍須有 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始足當之,若單純主觀上 之懷疑,要不得謂已發生嫌疑,或僅係推測其已發生而與 事實巧合,均與已發覺之情形有別(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 字第641號、75年度台上字第1634號判例意旨參照)。經 查,被告所為附件附表編號8之犯行係因被告於警詢中自 承而查獲,此觀109年5月20日警詢筆錄表露自明(見偵62 34號卷第6頁),可認被告於上揭附件附表編號8之竊盜犯 行尚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即主動向警員 自首犯行,並接受裁判,已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 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有多次前科,竟均未能記取教訓,不思以正當 手段獲取財物,而任意竊取他人財物,其不尊重他人財產 權利,暨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再參以被告所竊取之財 產價值,並衡酌其自述國中畢業,現在做塑膠射出、家庭 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 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 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 利益及其孳息;如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 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及第 5項定有明文。又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 、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 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同法第38 條之2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竊得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物品,自屬犯罪所 得,未據扣案亦未返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第3項規定,應予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另本件被告於附件附表編號3、6、8、10、13、18部分之 犯罪所得已歸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佳穎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嘉慧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毓華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犯罪所得 備註 1 附件附表編號1之犯罪事實 包包1個(內含存摺2本、印章2個、鑰匙1支、提款卡1張、現金約新臺幣(下同)3,000元等物;總價值約7,000元) 2 附件附表編號2之犯罪事實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鑰匙1串(含遙控器1個;總價值約1萬2,000元) 3 附件附表編號4之犯罪事實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4 附件附表編號5之犯罪事實 錢包1個(內含金融卡2張、身分證1張、健保卡1張、駕照2張等物;總價值約2萬元) 5 附件附表編號7之犯罪事實 手機1支(價值約3萬元)、皮包1個(內含提款卡3張、信用卡2張、證件、現金約400至600元等物) 6 附件附表編號9之犯罪事實 後背包1個(內含ASUS筆電1台、MAC筆電1台、錢包1個、提款卡3張、信用卡1張、存摺1本、證件、鑰匙、現金約1,200元等物;總價值至少約4萬5,000元) 7 附件附表編號11之犯罪事實 包包1個(內含帳本等物) 8 附件附表編號12之犯罪事實 背包1個(內含筆記本3本、化妝包、駕照、識別證,現金約200元等物;總價值約4,700元) 9 附件附表編號14之犯罪事實 手提包1個(內含手機1支、口罩8個、化妝包1個、保溫瓶1個等物;總價值約2萬1,000元) 10 附件附表編號15之犯罪事實 公事包1個、皮夾1個(內含存摺2本、金融卡2張、信用卡4張、身分證1張、健保卡2張、駕照1張、資料1份、現金約1萬元等物)、IPAD平板電腦1台;總價值約2萬2,000元 11 附件附表編號16之犯罪事實 包包1個(內含存摺1本、印章1個、資料等物) 12 附件附表編號17之犯罪事實 包包2個(內含玩具、化妝品等物;總價值約4,000元)
附件一: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5781號
第6030號
第6095號
第6234號
第6301號
第6368號
第6461號
第6468號
第6496號
第6613號
第6678號
第6738號
第6784號
第6925號
被 告 張家誠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家誠前有多次竊盜、強盜前科,最近1次因竊盜、強盜、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分別 經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0年度聲字第22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確定,於民 國105年7月11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接續執行另案罰金易服勞 役至同年月18日出監),並於108年3月25日保護管束期滿, 假釋未經撤銷,所餘刑期以已執行完畢論(構成累犯)。詎 其仍不知悔改,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之 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取附表所示被害人所有 之物品得手。嗣張家誠於109年5月19日晚間7時25分許,騎 乘附表編號13號所示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行經新竹市○區○○路000巷0號前時,為警發現其所騎乘 者為失竊車輛,將其當場逮捕,並扣得上開機車及附表編號 18號所示竊得之物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莊瑞琴、王文龍、張金樹、邱榆婷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 一分局報告、吳宜豐、闕華萱、廖上榕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 二分局報告、洪梓皓、羅雯屏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 告、鄭心茹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及內政部警 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㈠ 被告張家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及不利於己之陳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㈡ 1、告訴人莊瑞琴、證人楊芷畇於警詢時之證述。 2、員警偵查報告1份;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11張、現場照片2張。 證明附表編號1號所載之全部犯罪事實。 ㈢ 1、告訴人王文龍、證人楊芷畇於警詢時之證述。 2、員警偵查報告1份;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21張。 證明附表編號2號所載之全部犯罪事實。 ㈣ 1、被害人林裕君於警詢時之證述。 2、員警偵查報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10張、現場照片4張。 證明附表編號3號所載之全部犯罪事實。 ㈤ 1、被害人黃美華於警詢時之證述。 2、員警偵查報告、新竹市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9張、現場照片3張。 證明附表編號4號所載之全部犯罪事實。 ㈥ 1、告訴人洪梓皓於警詢時之證述。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8張。 證明附表編號5號所載之全部犯罪事實。 ㈦ 1、告訴人羅雯屏於警詢時之證述。 2、員警偵查報告、新竹市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新竹市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6張、機車照片4張。 證明附表編號6號所載之全部犯罪事實。 ㈧ 1、告訴人鄭心茹於警詢時之證述。 2、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15張。 證明附表編號7號所載之全部犯罪事實。 ㈨ 1、被害人陳康溱於警詢時之證述。 2、員警偵查報告、新竹市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4張、現場照片1張。 證明附表編號8號所載之全部犯罪事實。 ㈩ 1、被害人洪淑玲於警詢時之證述。 2、被害人提出之商品資料1份;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19張、現場照片6張。 證明附表編號9號所載之全部犯罪事實。 1、告訴人張金樹、張水源於警詢時之證述。 2、員警偵查報告、新竹市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53張、現場及機車照片共8張。 證明附表編號10號所載之全部犯罪事實。 1、告訴人吳宜豐於警詢時之證述。 2、員警偵查報告1份;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22張。 證明附表編號11號所載之全部犯罪事實。 1、被害人李文如於警詢時之證述。 2、員警偵查報告1份;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1張、行車紀錄器穎向翻拍畫面1張、現場照片1張。 證明附表編號12號所載之全部犯罪事實。 1、告訴人闕華萱於警詢時之證述。 2、員警偵查報告、新竹市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12張、查獲現場照片1張。 1、證明附表編號13號所載之全部犯罪事實。 2、證明犯罪事實欄所載查獲經過之事實。 1、告訴人侯怡如於警詢時之證述。 2、告訴人提出之手機包裝盒翻拍照片1張;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6張、現場照片2張。 證明附表編號14號所載之全部犯罪事實。 1、告訴人邱榆婷於警詢時之證述。 2、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10張、現場照片4張。 證明附表編號15號所載之全部犯罪事實。 1、被害人黎姵媗於警詢時之證述。 2、員警偵查報告1份;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5張、現場照片2張。 證明附表編號16號所載之全部犯罪事實。 1、被害人游雅淳於警詢時之證述。 2、員警偵查報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2張、現場照片2張。 證明附表編號17號所載之全部犯罪事實。 1、告訴人廖上榕於警詢時之證述。 2、員警偵查報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10張。 證明附表編號18號所載之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張家誠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共 18次)。被告所為各次犯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 分論併罰。又被告受有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 情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於5年 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加重其刑。再被告就附表所載之犯罪所得,除已發 還予被害人者外,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 ,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末請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強 盜前科,屢竊屢犯,經多次入監執行仍未停止犯行,且本案 係於短時間內連續多次竊盜,顯見其具有犯罪習慣,並因遊 蕩及懶惰成習而犯罪,是請依刑法第90條規定,宣告被告於
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改正其不勞而獲致竊 盜之惡習。至被告於偵查中告發戴得樂與其共同為竊盜犯嫌 部分,另簽分偵辦,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檢 察 官 陳郁仁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桂香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方式 被害人 竊得物品 1 109年5月9日上午4時6分許 新竹市北區光華街與光華南街口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主為被告之妻楊芷畇)到場後,以手肘擊破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窗,徒手竊取車內物品 莊瑞琴 包包1個(內含存摺2本、印章2個、鑰匙1支、提款卡1張、現金約新臺幣(下同)3,000元等物;總價值約7,000元) 2 109年5月10日上午7時4分許 新竹市○區○道路0段000巷0號前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到場後,見鑰匙插在機車上未拔取,即徒手竊取 王文龍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鑰匙1串(含遙控器1個;總價值約1萬2,000元) 3 109年5月11日晚間6時許 新竹市○區○○街00巷00號地下室 徒步進入大門開啟之地下室後,徒手牽行機車離去 林裕君(未提出告訴)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已由被害人領回】 4 109年5月11日晚間11時26分許 新竹市○區○○街00號前 徒步到場後,見鑰匙插在機車上未拔取,即徒手發動機車而竊取 黃美華(未提出告訴)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5 109年5月12日上午5時13分許 新竹市○區○○路000號前 騎乘上開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到場後,以機車把手擊破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窗,徒手竊取車內物品 洪梓皓 錢包1個(內含金融卡2張、身分證1張、健保卡1張、駕照2張等物;總價值約2萬元) 6 109年5月12日上午6時30分許 新竹市○區○○路000○0號前 騎乘上開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到場後,見鑰匙插在機車上未拔取,即徒手發動機車而竊取 羅雯屏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已由被害人領回】 7 109年5月12日上午7時40分許 新竹縣○○鎮○○路0段000號之「九如賣場」前 騎乘上開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到場後,以機車把手擊破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窗,徒手竊取車內物品 鄭心茹 手機1支(價值約3萬元)、皮包1個(內含提款卡3張、信用卡2張、證件、現金約400至600元等物) 8 109年5月15日中午12時許 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1樓 騎乘上開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進入大門開啟之地下室後,徒手搖晃車牌而竊取 陳康溱(未提出告訴)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牌1面(嗣經被告懸掛於上開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已由被害人領回】 9 109年5月15日下午1時許 新竹市○區○○○路000號之「金山寺」前 騎乘上開懸掛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普通重型機車到場後,以手肘擊破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窗,徒手竊取車內物品 洪淑玲 (未提出告訴) 後背包1個(內含ASUS筆電1台、MAC筆電1台、錢包1個、提款卡3張、信用卡1張、存摺1本、證件、鑰匙、現金約1,200元等物;總價值至少約4萬5,000元) 10 109年5月16日晚間11時31分許 新竹市○區○○街00號前 徒步到場後,見鑰匙插在機車上未拔取,即徒手發動機車而竊取 張水源、張金樹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已由被害人領回】 11 109年5月16日晚間11時40分許 新竹市○區○○○街00號之統一便利商店前 騎乘上開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到場後,徒手竊取 吳宜豐 懸掛在機車掛勾上之包包1個(內含帳本等物) 12 109年5月17日上午6時許 新竹市○區○○路000號前 騎乘上開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到場後,以手肘擊破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窗,徒手竊取車內物品 李文如(未提出告訴) 背包1個(內含筆記本3本、化妝包、駕照、識別證,現金約200元等物;總價值約4,700元) 13 109年5月18日上午5時許 新竹縣○○鎮○○路0段00號前 徒步到場後,見鑰匙插在機車上未拔取,即徒手發動機車而竊取 闕華萱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已由被害人領回】 14 109年5月18日上午5時37分許 新竹縣○○鎮○○路0段0000號前 騎乘上開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到場後,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置物箱未關上,即徒手竊取其內物品 侯怡如 手提包1個(內含手機1支、口罩8個、化妝包1個、保溫瓶1個等物;總價值約2萬1,000元) 15 109年5月18日下午3時5分許 新竹市○區○○路000號前 騎乘上開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到場後,以機車把手擊破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窗,徒手竊取車內物品 邱榆婷 公事包1個、皮夾1個(內含存摺2本、金融卡2張、信用卡4張、身分證1張、健保卡2張、駕照1張、資料1份、現金約1萬元等物)、IPAD平板電腦1台;總價值約2萬2,000元 16 109年5月19日下午3時10分許 新竹市○區○○路000號前 騎乘上開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到場後,以手肘擊破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窗,徒手竊取車內物品 黎姵媗(未提出告訴) 包包1個(內含存摺1本、印章1個、資料等物) 17 109年5月19日下午4時許 新竹市○區○○路000號旁巷內 騎乘上開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到場後,以手肘擊破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窗,徒手竊取車內物品 游雅淳(未提出告訴) 包包2個(內含玩具、化妝品等物;總價值約4,000元) 18 109年5月19日下午4時13分許 新竹市○區○○○路000號對面第9號停車格 騎乘上開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到場後,以手肘擊破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窗,徒手竊取車內物品 廖上榕 包包1個(內含信用卡2張、簽帳金融卡1張、身分證1張、健保卡2張、駕照2張、會員卡等物)【已由被害人領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