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9年度,270號
SCDM,109,交附民,270,2021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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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70號
原 告 連婉婷
被 告 唐國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453號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 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唐國文被訴過失傷害等之刑事案件,因其業已死 亡,而經本院以109年度交易字第453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 受理在案,揆諸首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 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 ,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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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