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易字第4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國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
字第4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唐國文於民國108年5月12日1時至6時許 ,在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十興商店對面公園飲酒後,其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猶基於酒後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自新竹縣○○市○○○街000號前,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3時5分許,沿新 竹縣竹北市嘉興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嘉興路與嘉興路 207巷口,本應注意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 車之車道內,且依其行向之號誌為「閃光黃燈」,表示「警 告」之意,車輛行駛至路口遇該號誌,應減速接近、注意安 全、小心通過,而依當時天候晴、視距良好、無障礙物,並 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而逆向行駛,亦未減速接近 、小心通過路口,適告訴人傅勝榮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 重型機車附載告訴人連婉婷,沿嘉興路207巷由西往東方向 駛至,行向號誌為「閃光紅燈」,亦疏未注意,2車因而發 生撞擊,致告訴人傅勝榮、連婉婷人車倒地,告訴人傅勝榮 受有左頸左胸挫傷、左前臂挫傷擦傷等傷害,告訴人連婉婷 受有左側遠端脛骨開放性骨折、左側遠端腓骨骨折、左側遠 端鎖骨骨折等傷害,經警據報到場將被告送往東元醫療社團 法人東元綜合醫院救治並抽血檢驗,於同日14時18分許,測 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1821%,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185條 之3第1項第1款之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而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罪及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之 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經查,本案被告業於110年3月1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3頁),依據首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志平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正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