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0年度,50號
PCDA,110,簡,50,2021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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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50號
原   告 吳明洋(即沙魚烟大王店)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
事件,於民國110 年2 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有下
列事項,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
  0 元。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
  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
  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第100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之規定,於簡
  易訴訟程序適用之。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2,000 元,然未據
  原告繳納。
二、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
  其原因事實,並記載行政訴訟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為行
  政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及第57條所明定。又原告起訴不合
  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
  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
  款亦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未以「起訴狀」格式向本院提
  起行政訴訟,且未依上開法律規定表明下列事項,致有程式
  上之欠缺,應予補正:
(一)原告稱謂。
(二)被告及其機關地址、被告代表人之姓名。
(三)起訴之聲明(應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訴訟
   標的(應具體載明對何行政處分不服)。
(四)承上,請自行參考所檢附空白書狀格式,或請自行至本院
   網站查詢書狀範例等參考資料後,遵期補正提出合於程序
   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各1 份到院。
三、請繳納裁判費,並提出本件原處分書、訴願決定書、補正後
  的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以供被告答辯之用。
四、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繳費後若有其他起
  訴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玉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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