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稅簡字,110年度,6號
PCDA,110,稅簡,6,2021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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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稅簡字第6號
原   告 張語祐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因土地增值稅事件,於
民國110 年3 月4 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有下列事項,
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
  0 元。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
  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
  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第100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之規定,於簡
  易訴訟程序適用之。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2,000 元,然未據
  原告繳納。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繳費後若有其他起
  訴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玉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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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