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黃慶龍即黃國榮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06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10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又本件聲請人稱黃國榮於109年9月7日死亡,109年9月 30日發現股票遺失,實際遺失的日期不清楚。黃國榮之繼承 人有聲請人、聲請人之母、聲請人之弟,共3人,推由聲請 人代表等語,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凱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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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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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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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2-NU0481538-0 │ │4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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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3-NU0486061-0 │ │25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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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7-NX0783425-3 │ │3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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