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118號
PCDV,110,除,118,2021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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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謝賜濱 
代 理 人 謝錦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32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2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麗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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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10 年度除字第11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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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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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4362-5 │1 │ 2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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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