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767號
PCDV,110,訴,767,2021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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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67號
原   告 陳黃說 
      陸文田 
      陸文賢 
      陸秋菊 
上 4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
被   告 林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6,610 元,惟查本件係就門牌號碼新北市○○
區○○街00號及81號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屋),聲明請求撤銷11
0 年度司執字第21935 號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
事件)。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
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
,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台抗字第65
9 號裁判要旨參照)。查,被告(即執行債權人)於上開執行事
件聲請執行之內容即主張應將系爭房屋拆除,將新北市○○區○
○段○000 ○號及同段142 ⑶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返還被告
(即執行債權人)。而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5 萬8,
500 元,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地價查詢資料1 份在卷可稽,是原
告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84 萬4,150 元(
計算式:51.32 平方公尺×5 萬8,500 元+48.58 平方公尺×5
萬8,500 元=584 萬4,15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 萬8,91
5 元,扣除已之繳納6,610 元,尚不足5 萬2,305 元,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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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