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550號
PCDV,110,訴,550,2021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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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50號
原   告 盈溢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添福 


被   告 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500 元,尚有裁判費9,850 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7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 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頁 ),茲因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 、答詢表3 紙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5至31頁),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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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盈溢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