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549號
PCDV,110,訴,549,2021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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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49號
原   告 台灣開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路志強 
訴訟代理人 劉允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庭儀律師
被   告 綠世界環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揚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8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月27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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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世界環控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開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