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車牌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505號
PCDV,110,訴,505,2021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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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05號
原   告 平義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君萍 
訴訟代理人 賴宗文 
被   告 周永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牌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 6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1 月15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則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 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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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平義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