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496號
PCDV,110,訴,496,2021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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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96號
原   告 楊珮  
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律師
被   告 洪鳳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9,470 元。然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
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
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8 年12月19日以買賣為原因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依原告所主張兩造就系爭不動產買賣價
款約定為570 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570 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4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9,470
元,尚須補繳47,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
費47,9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附表:
┌─────────────────────────────────────┐
│土地標示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權利範圍│
│號├───┬────┬───┬──┬─────┤ ├──────┤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1│新北市│ 新莊區 │文德段│  │0213-0000 │ │  920.64  │10000 分│
│ │   │    │   │  │     │ │      │之25  │
├─┼───┼────┼───┼──┼─────┼─┼──────┼────┤
│2│新北市│ 新莊區 │文德段│  │0214-0000 │ │ 1,036.32 │10000 分│
│ │   │    │   │  │     │ │      │之25  │
├─┴───┴────┴───┴──┴─────┴─┴──────┴────┤
建物標示                                 │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編號│ 建號 │--------------│要建築材料├─────┬─────┤    │
│  │   │建 物 門 牌│及房屋層數│樓層及面積│附屬建物面│    │
│  │   │       │     │     │積    │    │
├──┼───┼───────┼─────┼─────┼─────┼────┤
│1 │01547 │新北市新莊區文│12層鋼筋混│1 層:30.14│     │ 全部 │
│  │-000 │德段0213-0000 │凝土造  │     │     │    │
│  │   │地號     │     │     │     │    │
│  │   │------------- │     │     │     │    │
│  │   │新北市新莊區新│     │     │     │    │
│  │   │莊路231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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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