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64號
原 告 先鋒雷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永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貝光電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070,2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09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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