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50號
原 告 汪偉琳
被 告 日出峇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兼
法定代理人 余福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改管委會規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分別係請求被告交付文件供原告
閱覽影印及修正社區公共事務管理辦法,經核均非對於親屬關係
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其價額
均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各以新臺幣(下
同)1,650,000元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
計為3,300,0000元【計算式:1,650,000×2=3,300,000】,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