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430號
PCDV,110,補,430,2021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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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30號
原   告 江素綾 

      洪玉芳 

被   告 鄭崇文律師即范姜軍之遺產管理人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0 司促
  字第532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0,400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
   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
   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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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