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399號
PCDV,110,補,399,2021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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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99號
原   告 鑫益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進 


被   告 毅俊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惠英 
訴訟代理人 賴增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63,68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24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5,74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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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毅俊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益強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強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