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97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相 對 人 力豐預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力豐預力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
,未據繳納聲請費。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
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麗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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