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397號
PCDV,110,補,397,2021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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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97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相 對 人 力豐預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力豐預力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
,未據繳納聲請費。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
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麗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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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豐預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