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388號
PCDV,110,補,388,2021032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涂碧琪 


上列聲請人為奔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
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
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
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凱元

1/1頁


參考資料
奔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