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88號聲 請 人 涂碧琪 上列聲請人為奔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凱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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