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353號
PCDV,110,補,353,2021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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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53號
原   告 忠桂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華 
被   告 徐兩福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
(利息、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
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萬10萬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 萬9,500 元。二、提出準備
書狀及繕本各1 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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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忠桂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