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352號
PCDV,110,補,352,2021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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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52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湯清發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
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023,825 元(壹佰零貳萬參仟捌佰貳拾伍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尚應補繳10,697元(壹萬零陸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曉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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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