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330號
PCDV,110,補,330,2021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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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30號
原   告 聖文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錦昌 
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律師
被   告 典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 萬元(利息
、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
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萬2 萬4,463 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3,963 元。二、提出準備
書狀及繕本各1 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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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文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文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典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