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30號
原 告 聖文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錦昌
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律師
被 告 典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 萬元(利息
、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
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萬2 萬4,463 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3,963 元。二、提出準備
書狀及繕本各1 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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