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26號
原 告 陳靜茹
被 告 李玉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墊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180 萬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