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墊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326號
PCDV,110,補,326,2021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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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26號
原   告 陳靜茹 
被   告 李玉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墊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180 萬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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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