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21號
原 告 甘國良
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律師
江明軒律師
被 告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貝光電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 年司促字第217 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 萬5,7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5,250 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
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
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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