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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320號
PCDV,110,補,320,2021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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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20號
原   告 大堅電子(漳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國良 
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律師
      江明軒律師
被   告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原告因請求給付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美金28萬1,194.15元、新臺幣2,84
7,175 元,按原告起訴當日即民國109 年12月29日臺灣銀行牌告
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28.77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
1,093 萬7,131 元(計算式:28.77 ×281,194.15 +2,847,175
=10,937,131,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萬8,
27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萬7,77
2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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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堅電子(漳州)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堅電子(漳州)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