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08號
原 告 杜伊苓
被 告 逸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美代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 萬3,5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為1 萬1,2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