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308號
PCDV,110,補,308,2021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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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08號
原   告 杜伊苓 
被   告 逸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美代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 萬3,5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為1 萬1,2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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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逸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